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消債更,49,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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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美琴
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 2,400元,以債權人總計10人,每人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算,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 1,000元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 2,400元(計算式:10人34元10次-1,000元=2,40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並且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回覆信中記載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各債權銀行之債權額不符,若對其尚有債務,應列入債權人清冊並列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應檢附財產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四、聲請人聲請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及配偶、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
⒈財產目錄:
①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如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登記謄本)。
②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③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⒉收入數額:聲請前 2年(即96年9月至98年9月止)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①臚列近 2年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實際支出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支出細項,如醫療、膳食、衣服、教育、交
通、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②請提供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近 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③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④釋明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何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個月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含薪轉存摺)之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前2年健保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其期間與金額之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
劃及檢附:⑴房屋貸款契約書。⑵房屋貸款繳納證明。
十二、釋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十三、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並提出營業額及相關資料,如無資料仍須說明。
十四、有無係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
十五、曾否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陳報審理之法院及其案號。
十六、釋明現戶籍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
十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八、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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