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8,聲,111,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並擬設立分事務所,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召開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臺東縣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2屆第7次董事會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內政部准予核備函等資料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