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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商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東商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東商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申請變更董事人數及當然董事等語,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申請變更組織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東商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第六屆董事會名單、98年4月29日董事會議簽到表為證。
觀之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記載,董事人數修正為17人至21人較具彈性以利新聘董事作業。
家長會會長及校友會會長因每年改選一次,而基金會董事三年才改選一次,時程上有落差,作業繁複等語。
可知原捐助及組織章程以定額方式規定董事人數,恐有選任董事之困難。
且董事改選為三年一次,致與校友會會長及家長會會長每年改選一次無法配合,造成人事資源之浪費,為使財團法人台東商校文教基金會之組織運作更為完備,復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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