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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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