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所在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