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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訴訟代理人 曾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計算方式:占用面積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00元/平方公尺=31,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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