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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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