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8 紙,前因遺失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8 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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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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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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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東星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97年8月26日 │7,40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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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建文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97年7月11日 │7,00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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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黃逢基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97年7月15日 │7,00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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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蒲志雄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97年7月31日 │3,55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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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彭振庭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97年8月7日 │7,10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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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素英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97年8月10日 │3,55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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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鍾菊英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97年8月10日 │7,20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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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文宗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97年7月11日 │3,550元 │FA0000000 │ │
│0│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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