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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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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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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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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張葉仔 │華南商業銀行 │97年7月31日 │27,825元 │YC0000000 │ │
│0│ │台東分行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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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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