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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民國88年11月26日邀債務人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9年2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49,237元未給付(其中93,462元為消費款;
55,775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2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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