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1027,2010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2月1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債務人消費記帳合計4826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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