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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8年7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至99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消費記帳57,099元正未給付,其中53,403元為消費款;
3,696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608元(其中本金為26,631元,利息為1,97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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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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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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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4,03元 │ 99年3月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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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631元 │ 無 │無 │ 99年3月6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
│2│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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