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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3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78,758元未給付(其中74,585元為消費款;
4,173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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