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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4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至99年1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84,097元未給付,其中58,923元為消費款;
125,174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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