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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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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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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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09元 │ 96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5.1 │96年8月1日起至 │百分之0.51 │
│1│ │ 清償日止 │ │97年1月31日止 │ │
│ │ │ │ ├──────────┼──────────────┤
│ │ │ │ │97年2月1日起至 │百分之1.02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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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117元 │ 96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5.1 │96年8月1日起至 │百分之0.51 │
│2│ │ 清償日止 │ │97年1月31日止 │ │
│ │ │ │ ├──────────┼──────────────┤
│ │ │ │ │97年2月1日起至 │百分之1.02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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