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136,20100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三個月(含)內,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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