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160,20100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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