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192,20100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7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月1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17,833元未給付(其中203,397元為消費款;

114,436元為循環利息)。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