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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