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259,201001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6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82,2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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