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及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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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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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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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7月18日 │50,000元 │98年8月18日 │CH556859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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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5月30日 │30,000元 │98年7月30日 │CH587517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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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7月20日 │20,000元 │98年12月20日 │CH556826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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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7月20日 │CH587524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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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8月20日 │CH580499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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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9月20日 │CH580498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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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10月20日 │CH580497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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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11月20日 │CH580496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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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年6月20日 │5,000元 │98年12月20日 │CH580500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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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6月20日 │5,000元 │99年1月20日 │CH572394 │
│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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