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