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19,2010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7年7月15日邀其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訂立肥料借據,申請並簽具簽單。

應於97年12月20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按年息5%計付利息,債務人至97年12月21日尚積欠簽帳本金新臺幣41,271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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