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三個月(含)內,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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