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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下同)47,29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775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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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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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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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775元 │ 95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6.426 │ 95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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