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538,2010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每月2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同條第4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計收循環利息外,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5年7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新臺幣56,20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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