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539,2010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86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7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18.98%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2年9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本金77,3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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