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3548,2010081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2日起至97年3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7月29日止累計191,887元未給付(其中191,387元為本金;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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