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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