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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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