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40,2010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