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戊○○
甲○○
一、債務人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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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 臺 幣) │ │ │
│ ├─────────┤ │ │
│ │ 債務人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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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0,000元 │ 98年6月18日起至 │百分之4.34 │ 98年7月1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乙○○、戊○○、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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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5,000元 │ 98年6月18日起至 │百分之4.34 │ 98年7月1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乙○○、戊○○、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甲○○ │ │ │ │ │
├─┼─────────┼──────────┼──────┼──────────┼──────────────┤
│ │ 727,235元 │ 97年7月7日起至 │百分4.35 │ 98年8月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乙○○、戊○○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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