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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