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司促,67,2010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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