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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鈺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
三、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清算人就任之股東同意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正)。
五、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資產,仍應造具財產目錄)。
六、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七、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八、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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