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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楊國禎
相 對 人 凃筱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謝麗玉於民國(下同)86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2月21日至116年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以原為案外人謝麗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案外人即債務人謝麗玉於86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137%計算,借款期限自86年2月21日起至116年2月21日止,前5年每月攤還利息一次,自第6年起每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另案外人即債務人謝麗玉於94 年9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
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1,080,500元及自9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加付之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聲請人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債權受讓清冊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帳卡、借款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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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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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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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台東市 │馬蘭 │ │1455-9 │建│100.00 │全部 │凃筱菁所有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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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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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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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仁三街24號 │馬蘭段 │二層加強│5│5│ │ │ │ │ │ │ │ │ │1│陽台 │1│平│全部 │凃筱菁│
│0│1│ │1455-9 │磚造住家│3│3│ │ │ │ │ │ │ │ │ │0│ │1│方│ │所有 │
│1│4│ │地號 │用 │.│.│ │ │ │ │ │ │ │ │ │6│ │.│公│ │ │
│ │2│ │ │ │2│2│ │ │ │ │ │ │ │ │ │.│ │1│尺│ │ │
│ │ │ │ │ │0│0│ │ │ │ │ │ │ │ │ │4│ │7│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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