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9,建,10,201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東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訴訟代理人 廖錦英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由「廖偉群」更正為「廖偉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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