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代 理 人 陳毅強
債 務 人 戴雲裳
戴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