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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松煌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佩婷
債 務 人 田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松煌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7日由其法定代理人邀同債務人蘇佩婷、田宗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0年1月27日止,並約定利息、違約金,有借據為憑。
(二)債務人松煌營造有限公司等經第三人依法扣押其存款,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本金270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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