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 理 人 蕭素真
債 務 人 顏田一
顏彤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佩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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