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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 務 人 胡朝銘
債 務 人 胡慶緒
債 務 人 史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胡朝銘於民國98年4月20日邀其餘債務人胡慶緒、史明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98年4月20日起至105年4 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34%)加碼年息2.14%機動計付(目前年利率為5.4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胡慶緒、史明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償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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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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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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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7,266元 │ 99年8月1日起至 │百分之5.48 │ 99年11月1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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