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家聲,3,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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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2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春和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99年度司繼字第226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所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協議書及帳務資料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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