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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薛晴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薛晴云於民國87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9年12月1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20,66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36,838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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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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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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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668元 │ 99年12月19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99年12月19日起至 │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
│ │ │ │ │ │5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 │ │ │ │ │者每月加計付700元,延滯連續3│
│ │ │ │ │ │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3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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