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305,20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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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1,080元。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現尚欠21,080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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