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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余桂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下同)年9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債務人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414元整。
(二)利息計算: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部份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544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414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自97年12月29日起,債務人未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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