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春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0年11月3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自99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50,268元整,及自99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