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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1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90,533元未付,其中78,083元為消費款;
11,366元為循環利息;
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92年12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並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1月21日止累計427,949元正未給付,其中396,379元為本金;
30,522元為利息;
1,0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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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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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083元 │ 100年1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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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96,379元 │ 100年1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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