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代 理 人 陳毅強
債 務 人 葉清水
葉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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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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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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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02元 │ 99年10月17日起至清│百分之1.5 │ 99年11月1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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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8,264元 │ 99年9月17日起至清 │百分之1.5 │ 99年10月1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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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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