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375,2011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楊哲雄
債 務 人 林茂桐
林李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起,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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