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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蘇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8日起至100年4月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1月25日止累計63,417元未給付,其中58,451元為本金;
731元為利息;
4,2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58,451元自10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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